“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结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其用途。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代管方,其使用必须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如有证据表明物业私自挪用,业主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