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退休与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常指退休)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退休返聘】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适用解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为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处理劳务关系下人身损害责任的核心依据。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其法律适用需遵循该条文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问题分析
针对您提出的“用人单位还能用‘劳务关系’推责吗”这一问题,关键点在于:“劳务关系”并非用人单位推责的理由,而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依据。
“劳务关系”是法律定性,而非免责依据:退休返聘人员因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不再适用劳动法调整,故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在劳务关系下,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形。其责任追究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而非劳动法下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规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退休返聘人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
- 如果用人单位在提供劳动条件、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管理不当等),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则应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 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结论与建议
结论:2026年7月新规落地后,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务关系”作为免责理由。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留现场证据(如照片、视频)、医疗记录、费用单据、沟通记录等,以证明伤害的发生、程度以及与工作的关联性。
评估双方过错:重点考察用人单位在安全管理、劳动条件提供、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退休返聘人员自身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明确赔偿主体:由于劳务关系的特殊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鉴于此类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在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以明确责任归属和赔偿范围。
总结而言,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后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而非简单地用“劳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性质来规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