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事实婚姻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审查继承或赠与的来源是否附带了“只归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没有明确指定该财产只归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方所有,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财产应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了该财产“只归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方所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单独指定受益人、排除其配偶等)表达了只赠与一方的意愿,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在实际处理中,应首先审查相关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条款内容,以确定财产的具体归属。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情况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