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处理方式,即公司需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绩效考核不理想(通常被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处理态度,即公司不能直接以此为由随意扣减工资或奖金,更不能以此为由全额扣除年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适用解释:该条款列举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绩效考核不理想本身并不直接属于这些情形之一。因此,公司不能仅凭绩效考核不理想就作出类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并以此为由全额扣除年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 适用解释: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无合法理由全额扣除年终奖,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并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问题分析
绩效考核不理想与年终奖的扣除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分开来看:
- 绩效考核不理想的性质:绩效考核是公司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估,其结果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仅凭绩效考核不理想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作出其他严重处理。
- 年终奖的性质与扣除条件: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支付与否及金额多少,通常取决于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年终奖,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合法、合理的依据。例如:
- 合法依据: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绩效考核不达到特定等级或标准,公司将不予发放年终奖,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的扣除行为可能具有合法性。
- 合理性考量:即使有依据,公司全额扣除年终奖的行为也需具备合理性。绩效考核不理想的程度、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扣除比例的合理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其决定的合法性。单纯以“不理想”为由全额扣除,可能因缺乏合理性而被认定为违法。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公司仅以绩效考核结果不理想为由,无权直接全额扣除员工的年终奖。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应对建议:
核实依据:首先,审查您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关于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的规定)中,是否有关于绩效考核不理想与年终奖扣除的明确条款。
沟通协商: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进行正式沟通,明确指出其做法的不当之处,并要求其提供扣除年终奖的合法、合理依据。
收集证据:保存好您的劳动合同、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工资单、年终奖发放记录(如往年发放情况)、与公司沟通的记录(邮件、微信截图等)等证据。
行政投诉:如果沟通无效,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支付年终奖。
申请仲裁:如果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及可能的赔偿金。
司法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与公司经营状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因此,建议您在维权时,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合法的、合理的扣除依据,以及其扣除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