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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结果不理想,公司是否有权以此为由全额扣除员工的年终奖?

2026-04-20 19:23:02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问题分析

绩效考核不理想与年终奖的扣除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分开来看: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公司仅以绩效考核结果不理想为由,无权直接全额扣除员工的年终奖。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应对建议

核实依据:首先,审查您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关于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的规定)中,是否有关于绩效考核不理想与年终奖扣除的明确条款。 沟通协商: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进行正式沟通,明确指出其做法的不当之处,并要求其提供扣除年终奖的合法、合理依据。 收集证据:保存好您的劳动合同、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工资单、年终奖发放记录(如往年发放情况)、与公司沟通的记录(邮件、微信截图等)等证据。 行政投诉:如果沟通无效,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支付年终奖。 申请仲裁:如果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及可能的赔偿金。 司法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与公司经营状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因此,建议您在维权时,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合法的、合理的扣除依据,以及其扣除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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