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安排义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未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结论:公司采用跨年度安排来冲抵未休年假的做法,其合规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该做法未经职工同意,或缺乏“确有必要”的业务原因,则可能违反上述规定。
建议:
风险提示:公司单方面、未经协商的跨年度安排行为,可能被视为对您休假权利的侵害。若因此导致您未能享受法定年休假,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日工资收入的30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