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支付300%的日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原则:年假应在当年休完 法律确实要求年假以当年安排为原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优先在当年休假。
例外:允许跨年安排的特殊情形 若因公司经营需要(如重大项目、季节性停工等)或员工本人原因(如长期病假)导致当年无法休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单方面禁止跨年无效 若公司完全禁止跨年安排,且未休假部分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3倍工资,则属于违法。
若公司规定“未休年假自动作废”或拒绝补偿:
公司规定年假必须当年休完虽符合“当年安排”原则,但完全禁止跨年且不支付补偿属违法。员工有权要求补休、跨年安排或3倍工资补偿。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